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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谈|警惕公司董、监、高触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发表时间:2026-07-29
引言

《公司法》(2023)第一百八十四条明确规定了董、监、高的竞业禁止义务,第186条明确规定,董监高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收入应当归入公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董监高在执行职务时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赔偿义务。

以上,是从民事责任角度对董、监、高在违反竞业禁止的法律后果,为了保护市场经济中重要商事主体公司的合法经营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2023年12月29日经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4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中将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列入刑事制度,即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从刑事法律制度上对公司董、监、高违反竞业禁止义务作出最严厉的惩戒。

公司法团队建议,在公司担任董、监、高管的朋友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为了使我们的董、监、高朋友避免因小利而被追究刑责,下面请随着我们的指引进一步了解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避免入坑。




一、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适用对象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二)》的修订,该罪的适用对象已从原先的“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扩展至“所有公司、企业”的相关人员,实现了对国企与民企的平等保护。


具体适用对象可分为以下三类进行界定:

(一)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范围界定:不仅包括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还包括国有控股、国有参股的国家出资企业。

身份认定:需为经委派(如国有公司、企业或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委派)并实际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且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入罪标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同类营业,且“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即构成犯罪。

(二)其他公司、企业(非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范围界定:指除国有公司、企业之外的所有非国有公司、企业(如民营企业、一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不包括不具备法人资质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因其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岗位)。

身份认定:需为登记在册或实际行使管理职权的“董监高”。其中,高级管理人员的认定需“实质重于形式”,不仅包括《公司法》明确规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还包括虽无高管头衔,但实际行使高管职权、掌握公司核心经营资源(如决策权、客户渠道)的人员。

入罪标准: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便利经营同类营业,且“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才构成犯罪。

(三)实际行使董事职权的“事实董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认定标准: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若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具有决策权并能够代表公司执行事务,实际承担了法定董事的职责,属于“事实董事”,同样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不能仅凭其没有法定董事的任命程序而否定其主体资格。

注:适用对象的认定需结合行为人的实际岗位职责、职权范围及关联企业的性质进行实质性审查,不能仅凭职务头衔或企业形式进行机械判断。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量刑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结合行为人的主体身份(国企与民企)及非法获利或造成损失的具体数额进行划分。

实践中,一旦我们的亲属被公安机关羁押,第一时间就是向律师了解会怎么“判刑”,下面我们一起了解关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量刑规定。




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如何量刑



(一)量刑幅度

1. 基础量刑档(数额巨大)

适用条件: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或民企高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上述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量刑标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加重量刑档(数额特别巨大)

适用条件: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特别巨大的(或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量刑标准: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 数额认定标准

1. 数额巨大的认定

(1)司法实务中,一般以非法获利10万元以上作为“数额巨大”的常见起刑点(部分地区或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行业特点有细微调整,如浙江等地对特定领域国企高管或情节严重情形有细化标准,但10万元为全国常见立案/量刑参考标准)。

(2)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

一般以非法获利50万元至100万元作为“数额特别巨大”的常见起刑点(具体数额需结合当地司法实践及案件实际情况综合判定)。

(三) 量刑综合考量因素

除核心的“数额”标准外,法院在最终量刑时还会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1)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如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或立功情节、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弥补公司损失并取得谅解等。

(2)从重处罚情节:如拒不退赃退赔、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或破产、在重点领域(如能源、金融)犯罪、曾因同类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再犯等。

注: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精确标准无绝对统一的刚性界限,具体量刑需结合案件证据、地域司法实践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最终判定。




三、非法经营同类营业如何取证



因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并不属于自诉刑事犯罪类型,所以需要借助公安机关等公权力机关对损害公司的董、监、高在履行职务期间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立案追究刑事责任,作为非诉律师或刑事律师可以参考,并将取得相关证据向公安机关移交,维护公司的最大利益。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怎么取证?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刑法第165条)的取证,核心在于围绕该罪的四大法定构成要件(主体身份、职务便利、同类营业、非法利益)进行系统性的证据收集与固定。结合司法实践,取证要点及实操方法如下:

(一) 主体身份证据(证明“高管/实际控制人”身份)

1.形式要件证据:劳动合同、任职通知书、岗位任命书、公司章程(明确高管范围)、内部决议文件(如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社保/个税缴纳记录(证明薪资等级与高管身份相符)。

2.实质要件证据:证明员工“实际行使高管职权”的证据,如参与业务决策的会议纪要(有签名或发言记录)、核心业务文件(如年度计划)的审批签字、资源调配权限记录(如审批流程截图、邮件指令)等。

(二) 职务便利证据(证明“利用职务便利”获取核心资源)

1.接触客户资源证据:智能办公系统权限截图(证明可查看/编辑客户信息)、工作邮箱及业务沟通记录(邮件、微信/企业微信聊天记录,需包含客户名称及业务内容)、内部汇报材料(如客户开发报告,证明掌握客户核心信息)。

2.接触经营决策/保密信息证据:战略规划文件(如年度业务拓展计划)、保密协议、涉密文件借阅登记、权限日志(如异常访问系统记录,证明离职前大量下载客户信息)。

(三) 同类营业证据(证明“实质竞争关系”)

1.第三方企业信息证据:第三方企业的工商内档(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权结构,需重点核查员工或其近亲属是否隐名代持)、第三方对外宣传材料(官网、招聘信息中提及员工职务的截图)。

2.业务重合与竞争证据:双方经营范围对比表(结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小类对比,证明实质重合)、客户重叠证据(共同客户名单、第三方与客户的交易合同,需显示产品/服务与任职公司同类)、市场竞争证明(行业协会报告、客户/供应商证言,证明存在直接竞争或利益冲突)。

(四) 非法利益证据(证明“数额巨大”的获利或损失)

1.员工获利证据:员工个人及关联人(配偶、代持人)的银行流水(重点排查第三方企业或关联方的转账记录,如“分红”“提成”)、股权分红记录、实物利益证据(如第三方为员工购房/车的付款记录、报销凭证)。

2.第三方获利/公司损失证据:涉案业务利润表(需经审计)、第三方纳税报表、任职公司损失量化证据(如订单流失台账、客户解约凭证、专项审计报告,需证明损失与员工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排除市场波动等合理因素)。

(五)关联证据(证明“隐名代持”或“实际控制”)

1.资金往来异常记录:员工与第三方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之间的频繁大额转账记录,证明隐名代持或利益输送。

2.亲属关系证明:户口本、结婚证等,证明员工与第三方实际股东(如近亲属)的关联关系。

(六)取证实操建议:

1.电子数据及时固定:对员工办公电脑、手机进行电子数据镜像备份,恢复删除的邮件、聊天记录,提取系统操作日志,防止证据灭失。

2.注重证据链闭环:按“高管身份→职务便利→同类营业→非法利益”的逻辑,将书证、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审计报告等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避免仅凭主观言辞。




四、司法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