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桥司徒邝法谈 | 浅析补办结婚登记后,婚姻效力是否溯及结婚登记前的财产
本文的探讨的基础是基于男女双方在补办结婚登记前已经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如不存在该条件,本文的探讨便失去意义。笔者认为,通过立法对补办结婚登记后婚姻关系溯及之双方满足结婚的实质要件之日是一大进步,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原则,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补办结婚登记前双方的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更加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和家庭关系的稳定,同时也降低了人民法院在处理补办结婚登记前因同居关系产生的财产分割和非婚生子女扶养权等纠纷产生的司法资源成本,彰显《民法典》中节约资源的“绿色”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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