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SK跨境案例 |《香港居民A先生诉B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重审二审案》
2017年11月7日,香港居民A先生与B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由A先生购买B公司开发的位于珠海市横琴自贸区某商铺,总价410万元,付款方式为首期50%分期付款、余款50%商业贷款,约定了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B公司以A先生仅支付了房款158.02万元后,既不办理银行按揭手续也未按期支付余款已构成违约为由,向珠海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A先生支付余款252万元和违约金157万元。
A先生答辩称已经支付260.95万元房款,不存在违约行为,并提起反诉,请求解除合同、退还房款和支付违约金20万元。
一审:横琴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A先生向B公司支付247.08万元房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审:A先生不服而上诉,珠海中院以一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判决、发回重审。
重审一审:横琴法院重审后作出一审判决,判决A先生向B公司支付160.07万元房款及违约金33万元。
重审二审:A先生再次不服,因此委托金桥司徒邝(南沙)联营律师事务所内地律师李国伟、粤港澳大湾区律师谭晓红代理,向珠海中院提起上诉。
已阅读:24
立即阅读